【书香闽院】太阳成集团tyc234cc开展“物权法三原则与物权法律规范”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3-11-24

11月23日,太阳成集团tyc234cc名誉经理柳经纬教授为太阳成集团tyc234cc员工“物权法三原则与物权法律规范”专题讲座,引导员工从抽象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两个层面深刻把握物权法原理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培养法科员工的民法体系思维。

   讲座伊始,柳经纬教首先向员工发问“物权法三原则包括哪些,鼓励员工回忆和调动所学的物权法知识,积极参与课堂中来。随后,他通过对比分析民法基本原则与物权法原则的区别,使员工对物权法原则的特征形成总体的认识

接着,柳经纬教授依次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作细致地讲解。在谈到物权法定原则时,他结合学理观点和我国《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揭示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同时指出其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就是:第一,物权的种类只能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第二,各种具体物权的内容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内容。对于前者,柳经纬教授强调说,从种类上来看,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以大陆法与台湾法为例,大陆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共有五大类;而台湾民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则仅有四类,二者间虽有相似重合之处,但在种类和内容上却是大相径庭。对于后者,他分析道,从内容上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各种具体物权的内容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减少物权内容,当事人自创的物权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在关于一物一权原则的讲解中,柳经纬教授首先对一物一权的含义进行解释,指出“一物一权”的本意是指“一物不二主”现今是指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为此他通过对单元房与单元房的房间之间的关系的举例以及工具箱的举例帮助员工更为深刻地理解“一物”与“一权”的内涵。其次,他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一物多权”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阐明“一物多权”是为了实现物尽其用的立法安排。在此基础上,他向同学们说明了“一物多权”的利益冲突以及其顺位安排。在谈及公示公信原则时,柳经纬教授指出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变动中广泛应用,以维护交易安全。同样地,他首先对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接着,他以《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为基础,阐明了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上体现为登记(《民法典》第209-第210条,第216-第217条),而在动产上则体现为交付(第224-228条),与此同时还指出了物权变动的特别规定(第229条-第232条)

   讲座最后,柳经纬教授为同学们留下三道课后思考题,希望同学们能够在本次讲座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第231条思考事实行为与保存法律行为下的物权变动问题。本次讲座进一步提升了同学们对民法理论体系及其相关具体法律规范的认识,启发同学们全方面、深层次学习和掌握民法理论,极大调动了同学们自主学习积极性。